第十九条:编制环境影响陈说书、环境影响陈说表的建造项目,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,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;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“第二十三条:违背本条例规则,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、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,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,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,处万元以下的罚款;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,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,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,责令封闭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则,你公司有要求举办听证或陈说和申辩的权力。如要求举办听证,可在接到本奉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;如要求陈说和申辩,可在接到本奉告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。逾期未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说和申辩,视为你公司抛弃听证或陈说和申辩的权力。

